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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6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之17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所犯搶奪等案件於97年6 月25日已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 月9 日宣判,上開案件其中3 件是被告在警察局偵訊中,因對於所犯案件有悔悟之心,抵不過內心的遣責而自白,且被告之雙親於年前因病相繼過世,1位兄長因案在另監服刑,被告雙親之牌位均安置在彰化縣1佛堂內,請鈞院體恤被告有改過之決心,憐憫被告之處境,給予交保之機會,讓被告在服刑前能賺取收入以繳交費用,為雙親盡點孝心,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等罪名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 月4 日裁定羈押。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雅 苑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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