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4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㈠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以94年度訴字第747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甫於95年9 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 月4 或5 日下午4 至5 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路○○道一號斗南交流道方向,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中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洛因1 次。

㈢嗣於97年3 月6 日,另案解送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經於當日採尿送驗,檢出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雲林雲林第二監獄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其尿液經檢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3 月21日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其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毒品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開毒品前案紀錄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㈠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㈡其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其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9日,以94年度訴字第747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甫於95年9 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有構成累犯之前科已如前述,仍不知戒絕毒品,復一再耽溺於戕身之物,並其犯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