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毒偵字第11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公設辯護人
- 乙○○
-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毒偵字第119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6 月6 日上午10時許,在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射針筒施打血管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7 日,因竊盜案件解送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經該監於同日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