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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宏卿陳美利劉國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甲○○年籍應更正為「80歲(民國○○年○○月○ 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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