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甲○○年籍應更正為「80歲(民國○○年○○月○ 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