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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廖國勝黃楹榆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01月31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04月22日、同年06月23日分別裁定自同年05月01日、同年07月0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各2 月,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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