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他字第6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8 月30日 │98年4 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911號│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613 │ │年 度 案 號 │ │號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9 號 │98年度訴字第589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6 月9 日 │98年7 月31日 │ │ │日期│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9 號 │98年度訴字第589 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8 月20日 │98年8 月17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