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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2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27日            │97年8月26日               │97年9月21日               │97年10月25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51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894號       │97年度訴字第1283號        │97年度訴字第1283號        │97年度訴字第141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11月19日            │97年12月10日              │97年12月10日              │97年12月1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894號       │97年度訴字第1283號        │97年度訴字第1283號        │97年度訴字第141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8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月5日                │
 ├────┴────┼────────────┼─────────────┼─────────────┼─────────────┤
 │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63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9號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9 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4 號│
 │附              註├────────────┴─────────────┴─────────────┴─────────────┤
 │                  │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