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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8年度執字第5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7年5 月15日採尿回│97年7 月24日上午10時│                    │
│          │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許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字第803 號        │第1218號            │                    │
├─┬───┼─────────┼──────────┼──────────┤
│最│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7年度訴字第689 號│97年度訴字第1045號  │                    │
│審│      │                  │                    │                    │
│  ├───┼─────────┼──────────┼──────────┤
│  │判決  │97年8 月27日      │97年12 月22日       │                    │
│  │日期  │                  │                    │                    │
├─┼───┼─────────┼──────────┼──────────┤
│確│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7年度訴字第689 號│97年度訴字第1045號  │                    │
│  │      │                  │                    │                    │
│  ├───┼─────────┼──────────┼──────────┤
│  │判決確│97年9 月11日      │97年12月22日        │                    │
│  │定日期│                  │                    │                    │
├─┴───┼─────────┼──────────┼──────────┤
│ 備註     │雲林地檢97年度歸緝│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字第30號          │529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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