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竊盜 │ ②施用第1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96年10月4日4時許 │ 96年5月12日某時 │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年度案號 │ 偵緝字第61號 │ 毒偵緝字第9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港簡字第170號 │ 97年度訴字第505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8月25日 │ 97年10月15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7年9月19日 │ 97年11月10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 執字第2847號 │ 執字第335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