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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素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73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4 日所為之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姓名「許素真」應全部更正為「許素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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