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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廖國勝吳錦佳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丁○○、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丁○○、丙○○等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05月07日起執行羈押3 月,並自同年08月07日、同年10月07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宣判在案,惟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而重罪羈押之理由,主要即在於確保刑之執行,避免被告日後因懼怕入監服刑而逃匿。本院考量被告乙○○、丁○○於本案案發後雖主動向警方投案,然被告乙○○、丁○○、丙○○等人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至12年2月不等之刑期,將來面臨之刑長不短,尚無法排除其為逃避法律制裁而有逃亡之可能。是本院認為被告乙○○、丁○○、丙○○等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2月0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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