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8年度執字第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98年1 月10日 │98年1 月10日 │98年3 月21日採尿時點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493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93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99 號 │98年度訴字第399 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23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5 月25日 │98年5 月25日 │98年9 月29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99 號 │98年度訴字第399 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23 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6 月15日 │98年6 月15日 │98年10月16日 │├────┴────┼──────────────┴──────────────┴──────────────┤│ │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附 註 │2.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之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