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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攜帶兇器竊盜    │②竊盜            │⑤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③共同竊盜        │⑥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④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 月    │⑤有期徒刑10月    │
│            │                  │③有期徒刑5 月    │⑥有期徒刑10月    │
│            │                  │④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10日14時許 │②97年9 月7 日15時│⑤97年9 月12日某時│
│            │                  │  10分許          │  許              │
│            │                  │③97年9 月30日15時│⑥97年10月8日某時 │
│            │                  │  許              │                  │
│            │                  │④97年10月3 日18時│                  │
│            │                  │  30分許          │                  │
├──────┼─────────┼─────────┼─────────┤
│偵 查 機 關 │南投地檢97年度    │南投地檢98年度    │雲林地檢98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043號    │偵字第245號       │毒偵字第627 、633 │
│            │                  │                  │、634 號          │
├───┬──┼─────────┼─────────┼─────────┤
│      │法院│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70號│98年度審易字第58號│98年度訴字第525號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97年11月12日      │98年4 月14日      │98年7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
│      │案號│      上          │       上         │       上         │
│      │    │                  │                  │                  │
│判  決├──┼─────────┼─────────┼─────────┤
│      │確定│97年12月4日       │98年5月4日        │98年8月20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