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2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 罪,經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 施用第一級毒品 │ ②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97年7 月18日15時8 分許│ 98年4 月4 日某時 │ │日 期│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關 │ 南投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年度案號 │ 毒偵字第1510號 │ 毒偵字第670 號 │ ├─┬───┼───────────┼───────────┤ │ │法 院│ 南投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 98年度訴字第653 號 │ │事├───┼───────────┼───────────┤ │實│判 決│ 98年5 月21日 │ 98年8 月25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南投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 98年度訴字第653 號 │ │判├───┼───────────┼───────────┤ │決│判決確│ 98年6 月23日 │ 98年8 月25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執助字第806 號 │ 執字第204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