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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2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 罪,經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 施用第一級毒品    │ ②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97年7 月18日15時8 分許│  98年4 月4 日某時    │
│日      期│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關 │  南投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年度案號 │  毒偵字第1510號      │  毒偵字第670 號      │
├─┬───┼───────────┼───────────┤
│  │法  院│  南投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  98年度訴字第653 號  │
│事├───┼───────────┼───────────┤
│實│判  決│  98年5 月21日        │  98年8 月25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南投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  98年度訴字第653 號  │
│判├───┼───────────┼───────────┤
│決│判決確│  98年6 月23日        │  98年8 月25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執助字第806 號      │  執字第204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