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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犯 罪│96年11月19日 │96年9 月21日 │(以下空白) ││日 期│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署97年度毒│雲林地檢署96年度毒│ ││ 年度案號 │偵字第88號 │偵字第1524號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嘉簡字第229 │97年度易字第213 號│ ││事│ │號 │ │ ││實├───┼─────────┼─────────┼─────────┤│審│判 決│97年3 月13日 │97年4 月28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案 號│97年度嘉簡字第229 │97年度易字第213 號│ ││ │ │號 │ │ ││判├───┼─────────┼─────────┼─────────┤│決│判決確│97年4 月14日 │97年5 月12日 │ ││ │定日期│ │ │ │├─┴───┼─────────┼─────────┼─────────┤│備 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1457號 │第158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定 國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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