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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19 號),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參」之記載,顯係誤繕,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為「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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