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19 號),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參」之記載,顯係誤繕,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為「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