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等3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及10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②施用第1級毒品 │③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97年7 月2 日上午10時│ 97年6 月29日下午3 時│ 97年7月31日凌晨2時許 │ │日 期│ 10分許 │ 至4 時許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3464號 │ 毒偵字第1333號 │ 偵字第3892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646 號 │ 97年度訴字第976號 │ 97年度易字第661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9月30日 │ 97年10月27日 │ 97年10月27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臺南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98年度上易字第46號 │ │ │ │ │ │(不合法律之程式駁回)│ │判├───┼───────────┼───────────┼───────────┤ │決│判決確│ 97年11月24日 │ 97年11月13日 │ 98年1月22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 │ │ 第3373號 │ 第3434號 │ 第631 號 │ │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 │ │ │ │ 本表所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