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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等3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及10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②施用第1級毒品       │③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97年7 月2 日上午10時│  97年6 月29日下午3 時│ 97年7月31日凌晨2時許 │
│日      期│  10分許              │  至4 時許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3464號        │  毒偵字第1333號      │ 偵字第3892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646 號  │  97年度訴字第976號   │ 97年度易字第661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9月30日         │  97年10月27日        │ 97年10月27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臺南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98年度上易字第46號   │
│  │      │                      │                      │(不合法律之程式駁回)│
│判├───┼───────────┼───────────┼───────────┤
│決│判決確│  97年11月24日        │  97年11月13日        │  98年1月22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
│          │  第3373號            │  第3434號            │  第631 號            │
│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                      │                      │
│          │  本表所示。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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