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