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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98年度執字第817 號):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4 款、第2 項                │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6 月19日                │97年6 月17日                │97年10月31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795、702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64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003、2012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易緝字第35號          │97年度易字第1541號          │98年度易字第2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98年2 月2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易緝字第35號          │97年度易字第1541號          │98年度易字第2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1 月23日                │98年1 月23日                │98年3 月16日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共同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96年10月10日                    │96年12月1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偵緝字第270 、271 號      │97年度偵緝字第270 、271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9號                │98年度易字第5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3 月25日                    │98年3 月2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9號                │98年度易字第5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4 月20日                    │98年4 月2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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