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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竊盜               │ ②施用第1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96年10月4日4時許    │  96年5月12日某時     │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年度案號 │  偵緝字第61號        │  毒偵緝字第9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港簡字第170號   │  97年度訴字第505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8月25日         │  97年10月15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7年9月19日         │  97年11月10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  執字第2847號        │  執字第335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