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4年度易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 月22日中午12時許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68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