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 月12日起至93年7 月24日止,因連續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93年4 月12日),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80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16號,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2904號、第3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