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6號
- 被告
- 宋哲龍
- 選任辯護人
- 黃振源 律師
- 被告
- 劉鷹鑫
- 上列二人共
- 同選任辯護
- 人 簡承佑 律師
- 張育誠 律師
- 被 告 莊學毅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雲林縣斗南鎮○○街76號
-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
- 被 告 邱進村 男 6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褒忠鄉馬鳴村馬鳴39號之2
居雲林縣褒忠鄉○○村鎮○路32之13號
邱永桐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褒忠鄉馬鳴村馬鳴39號之2
居雲林縣褒忠鄉○○村鎮○路32之13號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洪世凱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07月15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莊學毅定應執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萬元,應與宋哲龍、劉鷹鑫連帶追繳,並返還被害人邱進村、邱永桐,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萬元,應與宋哲龍、劉鷹鑫連帶追繳,並返還被害人邱進村、邱永桐,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