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淑惠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89年9 月18日確定;強制戒治部分,因戒治成效合格,獲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3 月5 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1年1月14日,以90年度訴緝字第63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且撤銷停止戒治再入所續行戒治,迄91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並轉監接續執行前開所判之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6 月,甫於93年1 月20日縮刑假釋出監,並於同年10月21日期滿執行完畢。乙○○於95年間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1月確定,上開徒刑接續執行,前於96年11月3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1月3 日上午8 時,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2號租屋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混合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於皮下或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1月3 日上午9 時,亦在前揭租屋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白色煙霧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因乙○○涉嫌毒品案件,為警於97年11月3 日14時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2號,將乙○○拘提到案,同日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形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