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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3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佩如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36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8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偽造文書及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0日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4年10月8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97年2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2 月28日20時許,在其住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2 月28日20、21時許,在高雄市○○區○○里○○○路32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3 月1 日2 時30分許,因未繫安全帶,為警在雲林縣大埤鄉○道○號○路南向247 公里處查獲,並扣得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9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36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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