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素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73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4 日所為之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姓名「許素真」應全部更正為「許素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