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紹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86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並於本案審理中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玉滿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六簡字第53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95年3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7年1 月21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警惕,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8 月25日晚間7 、8 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02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後置入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8 月26日凌晨1 時45分許,其因另涉販賣毒品案件,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自其尿液中驗出呈嗎啡陽性反應,方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形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