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丁○○、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丁○○、丙○○等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05月07日起執行羈押3 月,並自同年08月07日、同年10月07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宣判在案,惟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而重罪羈押之理由,主要即在於確保刑之執行,避免被告日後因懼怕入監服刑而逃匿。本院考量被告乙○○、丁○○於本案案發後雖主動向警方投案,然被告乙○○、丁○○、丙○○等人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至12年2月不等之刑期,將來面臨之刑長不短,尚無法排除其為逃避法律制裁而有逃亡之可能。是本院認為被告乙○○、丁○○、丙○○等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2月0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