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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35號

聲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2 月13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羈押。

二、聲請人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向本院聲請准自99年4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經查:依卷內所附證據資料即證人林佳瑩、林佳勳之警詢、偵訊筆錄,及相關之物證,堪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及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依被告之供述,其係於與被害人劉燕和相約於案發現場償還利息前,即已攜帶槍枝前往,被告持槍殺人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並為確保本案偵審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3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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