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上開受刑人甲○○因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2 罪,均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①施用第1 級毒品 │②施用第1 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99年2 月8 日 │ 99年5 月5 日 │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44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714 號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10 號 │ 99年度訴字第413 號 │ │事├───┼───────────┼───────────┤ │實│判 決│ 99年6 月14日 │ 99年7 月29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9年6 月14日 │ 99年7 月29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執字第1283號 │99年度執字第170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