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6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46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建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建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姜建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二、附表編號1 所示有期徒刑6 月、附表編號2 所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3 所示有期徒刑4 月,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院99年度聲字第91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因此與附表編號4 所示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 月。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姜建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7月29日 │98年9月1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 │案號 │第3764號 │第1562號 │ ├─┬────┼──────────┼──────────┤ │最│ 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8年度壢簡字第2711號│98年度審訴字第97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9日 │98年6月17日 │ ├─┼────┼──────────┼──────────┤ │確│ 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8年度壢簡字第2711號│98年度審訴字第977號 │ │決├────┼──────────┼──────────┤ │ │判決確定│98年11月2日 │99年7月12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數罪 │ │ │ ├──────┼──────────┼──────────┤ │備 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 │ │第2609號 │第2609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9月16日 │98年3月至5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案號 │第1562號 │4060號 │ ├─┬────┼──────────┼──────────┤ │最│ 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77號 │99年度訴字第68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7日 │99年10月25日 │ ├─┼────┼──────────┼──────────┤ │確│ 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77號 │99年度訴字第688號 │ │決├────┼──────────┼──────────┤ │ │判決確定│99年7月12日 │99年10月2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數罪 │ │ │ ├──────┼──────────┼──────────┤ │備 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第2609號 │227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