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98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紹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8 號),並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玉滿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8 月7 日釋放,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21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8年12月20日19時30分許」),在雲林縣北港鎮○○路50巷8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25日21時許,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㈡甲○○前因竊盜案件(犯罪時間:「96年11月13日」),經本院於97年4 月14日,以97年度港簡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又因竊盜案件(犯罪時間:「96年6 月11日」),經本院於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港簡字第28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第二案)。兩案接續執行(期間併執行觀察、勒戒),於98年1 月10日縮刑期滿執畢出監。惟其另涉搶奪等案件(犯罪時間:96年6月23日」),經本院於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訴字第5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第三案)。惟第三案迄未執行,並與第二案有數罪併罰之關係,將來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94年度臺非字第272 號及98年度臺上字第2444號判決要旨,須待第三案執行完畢時,始得謂第一、二案均執行完畢,是甲○○於本案之情形,並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98 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