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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廖國勝陳美利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賴建達
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對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60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6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賴建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於99年12月28日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親自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 年01月04日向該所提出上訴狀,而於100 年01月04日送達本院,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0 年02月16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0 年02月17日送達至被告位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780 巷172 弄1 號之住所,由被告親收,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佩怡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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