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99年度偵字第447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08月27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聲請書漏載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現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