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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22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2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99年度偵字第447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08月27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聲請書漏載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現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佩怡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2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