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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23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惟被告已因另案借提至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 月,於此執行期間內,被告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2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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