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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1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雅苑鍾世芬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1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鄀蓁
被告
陳韋豪
被告
陳四評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
被告
簡俐俐

      陳再權

      曾振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於100 年11月15日所為協商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五(八)編號17之射頻功率放大器「1臺」應更正為「7 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更指出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者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八)編號17之射頻功率放大器錯誤記載為「1 臺」,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7 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1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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