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家銘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685號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89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下午16時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家銘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大型鐵剪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家銘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35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於96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9月26日12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8號旭硝子公司廠房工地,持自備之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大型鐵剪1支,將林建志所有、置於該處之電纜線剪斷為113條、每條長度約60公分之電纜線後竊取之,得手後,先置放於該處,欲待晚間載運回住處。嗣於同日20時29分,其騎乘機車搭載前揭竊得之電纜線,行經雲林縣斗南鎮雲158號公路斗南段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前揭竊得之電纜線113條及大型鐵剪1支。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68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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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