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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0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故買贓物          │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
│            │                  │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
│            │                  │法為他人供作之規定│法為他人供作之規定│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8月間         │96年10月下旬起某日│96年11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6年度速偵│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
│案號        │字第190號         │第6030號          │第6030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6年度六簡字第443 │96年度易字第771號 │96年度易字第771 號│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
│定├────┼─────────┼─────────┼─────────┤
│判│ 案號   │96年度六簡字第443 │97年度上易字第223 │97年度上易字第223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7年1月8日        │97年4月28日       │97年4月28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直字第437 │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
│            │號(97年執更金字第│第1514號(97年執更│第1514號(97年執更│
│            │769號已執畢)     │金字第769號已執畢)│金字第769號已執畢)│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
│            │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
│            │法為他人供作之規定│法為他人供作之規定│法為他人供作之規定│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4日       │96年11月5日       │96年11月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
│案號        │第6030號          │第6030號          │第6030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771號 │96年度易字第771號 │96年度易字第771 號│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
├─┼────┼─────────┼─────────┼─────────┤
│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
│定├────┼─────────┼─────────┼─────────┤
│判│ 案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23 │97年度上易字第223 │97年度上易字第223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7年4月28日       │97年4月28日       │97年4月28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1514號(97年執更│第1514號(97年執更│第1514號(97年執更│
│            │金字第769號已執畢)│金字第769號已執畢)│金字第769號已執畢)│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
│            │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之人為性交易罪    │
│            │法為他人供作之規定│法為他人供作之規定│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14日      │96年8 月底至同年10│
│            │                  │                  │月初止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
│案號        │第6030號          │第6030號          │第1404號等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771號 │96年度易字第771號 │97年度訴字68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98年5月6日        │
├─┼────┼─────────┼─────────┼─────────┤
│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 案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23 │97年度上易字第223 │98年度台上字第7363│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7年4月28日       │97年4月28日       │98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1514號(97年執更│第1514號(97年執更│第66號(未執行)  │
│            │金字第769號已執畢)│金字第769號已執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