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6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98年07月24日 │98年07月31日採尿時點回溯72小│98年07月31日採尿時點回溯96小││ │ │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8年度偵字第3954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75號 │98年度訴字第824 號 │98年度訴字第824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09月07日 │98年12月09日 │98年12月09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75號 │98年度訴字第824 號 │98年度訴字第824 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10月05日 │98年12月25日 │98年12月25日 │├────┼────┼──────────────┼──────────────┼──────────────┤│ │法 院│無 │無 │無 ││減刑裁定├────┼──────────────┼──────────────┼──────────────┤│ │案 號│無 │無 │無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共同竊盜 │共同竊盜 │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已減為有期徒刑││ │ │ │3 月)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98年07月31日 │98年08月01日 │95年02月20日、95年03月01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8年度偵字第5395、5564號 │98年度偵字第5395、5564號 │99年度偵字第1331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665 號 │98年度易字第665 號 │99年度港簡字第5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01月07日 │99年01月07日 │99年06月14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665 號 │98年度易字第665 號 │99年度港簡字第58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02月01日 │99年02月01日 │99年07月08日 │├────┼────┼──────────────┼──────────────┼──────────────┤│ │法 院│無 │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減刑裁定├────┼──────────────┼──────────────┼──────────────┤│ │案 號│無 │無 │原判決中諭知減得之刑 │├────┴────┼──────────────┴──────────────┴──────────────┤│ │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附 註 │2.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