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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美利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6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號),嗣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

序,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

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玉滿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之物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4 月29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4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搶奪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6 月30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2月16日13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 時30分),在南投縣草屯鎮○○路289 號「好勝地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2 月16日19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 段155 號「愛萊汽車旅館」101 室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㈠至㈣所示之物,並於98年2 月17日2 時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表:┌─┬─┬───────────────────────┬───┐│編│內│鑑定結果 │出處 ││號│容│ │ ││ │ │ │ ││ │ │ │ │├─┼─┼───────────────────────┼───┤│㈠│海│⒈檢體編號:B0000000號(編號1 )、送驗數量: │行政院││ │洛│ 1.2893公克、驗餘數量:1.2820公克、結果判定:│衛生署││ │因│ 檢出海洛因 │草屯療││ │ ├───────────────────────┤養院98││ │ │⒉檢體編號:B0000000號(編號2 )、送驗數量: │年2 月││ │ │ 0.0449公克、驗餘數量:0.0374公克、結果判定:│27日草││ │ │ 檢出海洛因 │療鑑字││ │ ├───────────────────────┤第0980││ │ │⒊檢體編號:B0000000號(編號3 )、送驗數量: │020023││ │ │ 0.0458公克、驗餘數量:0.0401公克、結果判定:│5 號鑑││ │ │ 檢出海洛因 │定書(││ │ ├───────────────────────┤中檢偵││ │ │⒋檢體編號:B0000000號(編號4 )、送驗數量: │卷第34││ │ │ 0.1522公克、驗餘數量:0.1444公克、結果判定:│、35頁││ │ │ 檢出海洛因 │) ││ │ ├───────────────────────┤ ││ │ │⒌檢體編號:B0000000號(編號5 )、送驗數量: │ ││ │ │ 0.0642公克、驗餘數量:0.0572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海洛因 │ │├─┼─┴───────────────────────┴───┤│㈡│注射針筒貳支 │├─┼─┬───────────────────────┬───┤│㈢│甲│⒈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 )、送驗數量: │同上 ││ │基│ 0.1150公克、驗餘數量:0.1132公克、結果判定:│ ││ │安│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非├───────────────────────┤ ││ │他│⒉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2 )、送驗數量: │ ││ │命│ 0.0989公克、驗餘數量:0.0976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⒊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3 )、送驗數量: │ ││ │ │ 0.1231公克、驗餘數量:0.1213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⒋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4 )、送驗數量: │ ││ │ │ 0.1046公克、驗餘數量:0.1034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⒌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5 )、送驗數量: │ ││ │ │ 0.0910公克、驗餘數量:0.0902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⒍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6 )、送驗數量: │ ││ │ │ 0.1099公克、驗餘數量:0.1085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⒎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7 )、送驗數量: │ ││ │ │ 0.1176公克、驗餘數量:0.1165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⒏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8 )、送驗數量: │ ││ │ │ 0.0991公克、驗餘數量:0.0974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⒐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9 )、送驗數量: │ ││ │ │ 0.0962公克、驗餘數量:0.0951公克、結果判定:│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㈣│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 │└─┴─────────────────────────────┘

五、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如附表

㈣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被告均否認為其所有(本院卷第25頁反面),雖分別係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98年2 月16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何直接關係,爰不諭知沒收,並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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