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明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振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