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葉拴玉
- 原告瑞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瑞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拴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富客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1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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