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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客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瑞瑩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1,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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