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南天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忠
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呼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二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