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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684,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0,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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