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陳宏彥、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王寬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9,300 元,及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宏彥 債 務 人 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9,300 元,及其中①889,300 元、②490,000 元部分自民國①100 年12月6 日、②101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