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李孟佳
- 被告
-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8 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5日裁定駁回,未據原告抗告而確定,有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20號訴訟救助卷宗在卷可按,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