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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請人
沈淑
相對人
劉媫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6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2 月6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8年11月9 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西螺    │興西  │      │0000-0000       │建│76.86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00105-│西螺鎮興西段04│雲林縣西螺鎮中│2層加強磚造   │一層36.16 │101.│                  │全部        │            │
│0│000   │23-0000地號   │正路211號     │              │二層53.30 │76  │                  │            │            │
│1│      │              │              │              │騎樓12.30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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