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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李孟佳
被告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8 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5日裁定駁回,未據原告抗告而確定,有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20號訴訟救助卷宗在卷可按,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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