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沈瑞奢
- 訴訟代理人
- 沈良全
- 被上訴人
- 周函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第二行關於「本院虎尾簡易庭102 年度虎簡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更正為「本院虎尾簡易庭101 年度虎簡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