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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邱瑞裕何佳蓉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沈瑞奢
訴訟代理人
沈良全
被上訴人
周函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第二行關於「本院虎尾簡易庭102 年度虎簡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更正為「本院虎尾簡易庭101 年度虎簡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瑞裕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錦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